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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可以强制申请进行吗

时间:2024-05-26 23:16:13 来源:本站 点击:10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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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可以强制申请进行吗?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然而,特殊情况下可以强制申请亲子鉴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亲子鉴定的基本原则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特殊情况下的强制申请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

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1. 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 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 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4. 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结论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非婚生子女亟需抚养和教育的情况下,可以强制申请亲子鉴定。被申请人如果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