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②《亲属关系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独生子女证》;
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
⑧公证书;
⑨离婚证和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
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
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